以案说法:律师费是否计入违约损失?
合同中未约定发生纠纷谁来承担律师费,那我还能要求对方承担吗?我付的律师费也是我的损失呀,为什么不能要?就前述情况,在以往的诉讼案件中,法院通常是持否定态度的。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实践中主要采取“谁请律师谁花钱”的做法,即胜诉方承担自己聘请律师的费用,这对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在近些年,支持守约方律师费主张的判例也在逐渐增加,此次在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的判决中,将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认定为违约损失,支持了守约方的律师费请求,在律师费的承担问题上也是迈出了重要一步,对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本文将对这一案例进行简要介绍并进行法律分析。
案件简介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
【争议焦点】汉能公司是否应承担西航港公司所支付的12.6万元律师费?
【当事人】原告(上诉人):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航港公司”);被告(被上诉人):四川汉能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公司”)、汉能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太阳能公司”)
基本案情
2009年西航港公司与汉能公司签订《厂房资金合作协议》,约定:因汉能公司投资建设太阳能光伏产业研发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厂房需要,西航港公司向汉能公司提供借款。汉能太阳能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了股权质押,并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后汉能公司逾期未还款,西航港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付息并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本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审理,一审判决:一、汉能公司向西航港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55亿元及利息;二、汉能公司、汉能太阳能公司向西航港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12.6万元(律师费);三、如汉能公司未履行前述第一项义务,西航港公司有权对相关股权行使质押权;四、驳回西航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汉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向最高院提出了上诉,其认为:律师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应以合同明确约定及实际发生为前提。汉能公司与西航港公司在《厂房资金合作协议》中未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履行中也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或形成书面补充协议。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汉能公司承担该费用于法无据。本案的违约损失主要为一审判决第一项中载明的借款利息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应由汉能公司负担。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纠纷系因汉能公司未依约偿还《厂房资金合作协议》中的1.455亿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而产生,上述协议虽未就律师费的承担主体进行明确约定,但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厂房资金合作协议》第7条明确约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汉能公司存在违约,西航港公司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综合考虑了本案案件类型、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数额并未超出四川省律师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等因素,原审法院将该12.6万律师费计入违约损失,支持西航港公司的相应主张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了汉能公司的上诉理由。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为终审判决。
律师寄语
如上,虽然此次最高院的判决支持了守约方律师费的主张,并且也有相关法律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但除上述情形之外审判机关还是拥有着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案件的律师费主张都会被支持。例如: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78号),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律师费300万元的支出,并非洪秀凤主张权利必然发生的费用,在当事人对此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洪秀凤亦未充分证明该损失额与安钡佳公司违约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故对洪秀凤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为最大程度降低损失,更为稳妥的方式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范围,例如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保全费、鉴定费等。
在计算律师费时,法院并非原告支付多少支持多少,而会综合考虑案件类型、标的额、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可能的工作量、以及当地律师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等因素,进行认定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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