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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外商投资法

Anna

2020年1月1日

《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

新法以内外资一致为原则

对三资企业法进行全面整合和调整

接下来

快随小编看看《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有什么新变化吧 

敲黑板,重点来咯!

 

变化一:审批(备案)制变为登记注册制

2020年1月1日开始,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需要向主管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备案,而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等登记。

 

变化:全面实行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对于负面清单内的禁止投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对于负面清单内的限制投资领域,外国投资者应符合相应的股权、高管等限制性准入要求。

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投资领域,企业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登记注册。需要取得行业许可的,行业主管部门按内外资一致条件和程序审核。

《外商投资法》建立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外,还需填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包括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

 

变化: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统一适用《外商投资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原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同时废止“三资企业法”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在企业类型上,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而是按照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活动准则,区分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

 

变化四:公司治理结构上,最高权力机构由董事会变为股东会

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最高权力机构由董事事会变为股东会,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由董事会移交股东会,并且应经至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任期从每届任期四年变更为不超过三年;股东会表决和股东利润分配,可以由股东之间或章程自主约定;股权对外转让,由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改为过半数同意。

五年过渡期。如果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不一致的,可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的五年过渡期内进行调整、或保持原有的企业类型和组织形式。五年过渡期结束后,应办理变更手续。

看图更清晰:

外商投资法.jpg 

 

变化五: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范围放宽

《外商投资法》明确允许中国自然人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打破了近四十年里“三资法”排除中国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规定。

《外商投资法》把外国投资者的范围从“其他经济组织”放宽到“其他组织”,意味着外国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也可能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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