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客户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开始施行。
客户信息也是商业秘密,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但是,“ 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是公司的老客户,但只有这个理由的话还算不上商业秘密。
那客户信息怎样才算作商业秘密呢?除了联系方式,应当包括客户的购买记录,购买偏好,折扣情况,付款周期,信用度等各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企业所使用的EPR系统或其他信息管理系统,对客户的上述信息进行记录,储存,并给予不同级别的员工以不同的查阅审批权限,符合商业秘密的几个特征“不为公众知悉,具有价值且采取保密措施”,方可视为商业秘密。
司法解释还规定:“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某些行业比如外贸,业务员经常带走老客户,为防止这种情况,单位应当对所有的客户进行总的管理,并且告知客户,不得与公司的员工或前员工的公司进行交易,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利益。
如何保护客户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开始施行。 客户信息也是商业秘密,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但是,“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保密措施的类型。企业如果有如下规定或制度,可以视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