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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百万最终撤诉,小川律师告诉你胜诉秘诀!

Jkarida

起诉百万最终撤诉,小川律师告诉你胜诉秘诀


 

导读:

A公司收到诉状一头懵,客户条件没达到凭什么要我们付钱?许可证你们没交付还要我们付费?跟母公司签的合同,为什么子公司来要服务费?合同约定适用外国法院管辖为什么在中国起诉?自力谈判破裂失败之后,A公司寻求了专业律师的帮助。上法庭如同上战场,经过小川律师的精心研究、精准施策,这个百万诉请的案件从青浦法院移送到知产法院后,原告实在无计可施,最终以原告的撤诉而结束。

有效的解决当事人的诉求离不开强大的律师团队、完备的证据材料以及有效的诉讼战略......那么小川律师是如何赢得这场大额诉讼?在此将这个管辖权异议成功案例的代理思路与办案心得与大家分享。

 

案件基本详情:

本案是一个计算机软件许可纠纷,期初是A公司(上海公司)与C公司(外国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约定由C公司为A公司的客户提供相关软件产品和服务,约定C公司交付软件及服务,A公司付款。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合同争议适用以色列法律,由以色列法院管辖。后来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履行遇到了阻碍。C公司的软件并未交付,A公司的汇款也失败了,双方陷入了僵局,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B公司(C公司在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A公司支付产品使用费170多万元及利息。

 

案件初探

 

A公司收到法院寄来的起诉材料及诉调通知之后,便找到了小川律师,委托小川律师代为应诉。在与A公司的负责人了解了相关的案件事实之后,便开始了证据的收集。

A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 A公司与C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2. A公司与C公司为履行该协议指定的双方负责人之间的往来邮件。

3. 双方之间的采购订单、发票、物流运输单、律师函及其他往来函件等。

因为C公司是一家国外企业,双方之间签署的协议及往来邮件都是英文,所以证据文均需公证和翻译,才能正式向法院提交。

 

小川律师的代理思路

 

一、诉讼主体问题

 

接手本案之后,小川律师发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诉讼主体问题。先不说合同的履行情况,虽然对方为了回避主体问题没有提交《合作协议》作为证据,而是提交了为履行这个协议而做出的报价单、发票及往来邮件。但是从A公司提交的协议原件、报价单、发票与往来邮件等相关证据中都能看出来,与A公司签署协议、进行合作交易的是C公司,协议也是约定由C公司为A公司的终端客户提供软件产品和服务。A公司与B公司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所以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鉴于此我们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管辖权问题

 

1、依据合同约定本案适用外国法,由外国法院管辖

既然B公司起诉要求支付的产品使用费是基于《合作协议》,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均应依据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合作协议》中约定:“本协议适用以色列法律,不含准据法。协议双方均同意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以色列法院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双方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公约中关于任何管辖权的任何法律”“每个订单或者其他文件都应受到主协议的规制,主协议的效力高于订单或者其他文件,包括协议管辖。”

 

也就是说,不仅是《合作协议》,包括因履行协议项下的订单或其他文件而引发的争议均应适用外国法,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我国法律对协议管辖并不禁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本案中主协议已经约定了履行协议产生的纠纷,由以色列法院排他性管辖,以色列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法院,且该协议并未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就本案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2、本案原被告之间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法定管辖。

当然基于本案的基本情况,还一直处在管辖权认定阶段,未进入到实质性审理,原、被告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是否适用A公司与C公司签署的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法院往往会认为属于实体审查的范畴。因此,实践中法院因上述原因对原告的诉请进行驳回的可能性非常之小。

 

就本案的原被告来说,双方之间不存在约定管辖。虽然B公司与C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他们仍然是两家法律意义上独立的主体。单从本案的原被告双方来看,双方是没有约定管辖的。从法理上来说,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管辖约定,对本案中的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约束本案原告。如果因为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约定而驳回了B公司的起诉,既剥夺了B公司的诉权,也有违法律的精神。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会适用法定管辖。

 

3、本案本质上是知识产权纠纷下的计算机软件纠纷,应属上海知产法院专属管辖。

本案争议的交易对象为计算机软件的许可证,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也可看出,产品品名为“实时平台、指定代理商的价格——新许可证”,也就是说本案是计算机软件纠纷,具体案由应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而非服务合同纠纷。

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沪高法[2016]35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因此,本案作为涉外的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应由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在我们依据上述事实与理由向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并与法官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之后,青浦法院做出裁定如下:

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然而在后续知产法院安排的庭审中,作为原告的B公司未到庭,最终知产法院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经验总结:

 

该案虽是一个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的案件,却面临了非常多的法律问题。A公司借助法律手段,通过小川律师团队精心研究的诉讼策略,扭转了被动局面。通过办理此案,总结出以下经验以供参考:

 

首先,解决问题的途径有很多,诉讼手段往往是最后一把利剑。决定案件成败的因素很多,尤其是在相对被动的情况下不要慌,及时聘请具备扎实法律功底和办案专业能力的律师,找到良好的诉讼策略,是出奇制胜、扭转劣势的关键。

 

其次,办理案件需要团队的分工和协作,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准确分析案情,科学制定诉讼方案,准备充分的证据,不放过每一个细节,不打无把握之战。同时,准确把握答辩以及提出异议申请的时机,也对案件成败具有决定意义。

 

最后,善用法律是律师的制胜法宝,学会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使用法律工具。如,在发现对方的漏洞之后,迅速找出关于知产案件管辖的规定,尤其是地方规定,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办案律师简介  

 

万晓芳律师,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获国际经济法法学硕士学位。之前还获得过语言类文学士学位。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万晓芳律师于2008年11月创立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原名:上海市万晓芳律师事务所)。在此之前,万律师曾担任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并担任专职律师10年以上。万晓芳律师曾在专业外贸公司工作两年,担任进出口部经理职务;还在上海知名建材类企业安信集团担任法务部经理近四年。万晓芳律师现在是上海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法学会会员,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法律专家、并同时担任数十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万律师擅长领域:国际贸易、海事海商、票据、海运及保险、运输与物流、劳动人事管理、涉外投资与融资、知识产权等。

 

 

黄正律师,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国际法学硕士学位。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黄正律师自作为专业律师开展业务以来,代理及参与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土地)返还原物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公有住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案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多件民商事诉讼案件;并具有一定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经验。尽心尽力为客户服务是黄正律师的执业信条;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使她获得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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