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10万元以下民事案件一审终审,诉讼费10元
为了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公正高效审理小额案件,减少当事人讼累,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简单点就是为了易、简、快)今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部关于开展小额诉讼工作的实施细则。(《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小额诉讼工作的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自2020年4月7日起实施。
本文将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细则中的主要内容。
什么是小额诉讼,什么情况下适用该细则?
1、当事人起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并制作笔录备案。
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
1、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例如婚姻、继承、抚养纠纷)
2、涉及确权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
4、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5、需要评估、鉴定的或者诉前虽进行过评估鉴定但对方有异议的案件;
6、涉及集团诉讼或涉及众多当事人权益的案件;
7、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8、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9、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的审判程序:
1、审判员独任审理。
2、审判:审判人员可加强诉讼指导,要求当事人在出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到庭。对庭审程序可予以适度简化,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原则上一庭审结。实行一审终审。
3、审限: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一个月。
4、宣判:一般应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但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当庭宣判的除外。
5、诉讼费:诉讼费按件收取,每件1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予以免交。
案件的转化——按简易程序一般规定处理或转普通程序:
1、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转为普通程序。一般不允许将先转为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后再转为普通程序。
2、转为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的情形:
(1)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而且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的;
(2)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
(3)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增加了非金钱给付类请求的;
(4)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的;
(5)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
(6)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3、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应书面报分管院长审批,经批准后书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但可以简化举证、质证环节。
一审终审的救济:
1、当事人不服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人民法院再审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3、但当事人以原审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由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查,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再审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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