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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网民权利的保护

Jkarida

《民法典》之网民权利的保护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然而在这部新出台的民法典中,除了大家关心的婚姻冷静期、禁止高利放贷、界定夫妻共同债务、见义勇为免责等等热点问题外,也贯穿了许多互联网相关的规定,如网络遗产可继承、个人信息受保、电子合同的成立及履行等等。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细数一下这部《民法典》对网络延伸出的民事权利都有哪些保护。

一、未满八岁打赏无效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中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律师解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孩子手里的零花钱越来越多,网购、移动支付越来越便捷。近几年,直播平台在年轻人的生活圈子里越来越火,其中不乏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小孩错误消费、挥霍金钱给父母、家庭带来严重影响的事件屡屡发生。就这类事例,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未成年人未满八周岁,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网络打赏行为直接认定为无效,监护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打赏金额;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才能认定行为无效。

二、接纳虚拟财产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中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编继承法编中,删除了原《继承法》对可继承财产的列举方式,将“合法财产”全部纳入到可继承范围。

律师解析:

近年来,因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和游戏虚拟财产产生的民事纠纷在逐渐增多,处在大数据飞速发展的当下社会,现有的民法相关规定里,并没有虚拟财产和数据相关的法律条款,而这次将虚拟财产写进民法典里,意味着法律已经至少接纳了虚拟财产和大数据的概念。

从继承方面来看,虚拟财产被纳入合法财产,应属于继承范围。但也并非全部都能纳入到可继承财产中,还要根据其自身属性来确定,如对于虚拟财产的人身权部分,则按照《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实名注册信息,不能随便继承。但账号中的财产权利,则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范围。所以,此次新颁布的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态度是“接纳但不明确”,后续可能会出台具体的规定予以明确。

 

三、电子合同的生效及交付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律师解析:

在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通过网络完成购物已经是大势所趋,在网购的过程中,电子合同在默默地约束着买卖双方的行为。民法典中上述两条规定,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意在防止商家恶意解约;以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是意在将货物签收之前毁灭消失的风险交由商家承担,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合同自由,又使双方严守契约以维护市场秩序。

 

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编专设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其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律师解析: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现如今人脸识别技术在生活中,如取快递、购物、考勤打卡、智能门禁等方方面面的应用越来越普遍,但与此同时新兴科技给我们带来的还有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2018年,浙江警方就查出有多人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的脸部头像信息,注册支付宝账户并从中非法获利数万元,这些人最终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判定罪判刑。2019年的“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以动物方强制收集用户脸部数据侵犯其隐私权,将杭州野生动物园告上法庭。此次,人格权脱离侵权法体系独立成编,将网名被纳入姓名权保护范围、信用权、声音权、安宁权等列入保护体系,将个人信息权从隐私权中独立,都为网民保障自己基本权利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五、保护网络发言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了网络侵权的转通知规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解析:

该规定的核心在于保护网络用户自由表达的权利。新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现行的侵权法仅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即权利人一旦依法发出通知,平台就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在新的民法典中,加入了转通知规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很大程度地平衡了表达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赋予了表达者申诉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因“水军”、“网络公关”举报给网络表达者造成的损害,增加滥用规则的违法者的法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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