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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保全研究

Melody

一、什么是电子证据?

1、电子证据的定义

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

2、电子证据的范围

电子证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14条)

3、电子数据的类型

根据接入平台的电子数据类型的不同,电子数据可分为公文电子数据和私文电子数据

公文电子数据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职权形成的电子数据。

私文电子数据包括公证机构、第三方数据持有者、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以及其他机构和个人持有的电子数据。(参考资料:《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规范(试行)》第6条)

 

二、电子证据的存证方式

   电子证据的存证方式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分别为自行存证、公证存证、时间戳存证和区块链存证。

(一) 自行存证

   1、何为自行存证?

   自行存证主要是指单方通过截图、拍照、下载等方式保存电子证据的存证方式。对来源于公开网络、方便查证、不易灭失的证据,可以自行存证。

 自行存证尽管操作简单、成本低,但是法院在实际审判中还要求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得到对方的认可时,才会确认其真实性。相比其他存证方式,其证明效力较低,不易被采纳。

 

2、典型案例

案例一:在(2017)冀0129民初1057号案件中,赞皇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截图等证据本应提供原始载体,但因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认可了微信截图、短信截图效力和真实性。

案例二:在杰雅帝(清远)公司诉清远市佳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定原告杰帝雅提供的U盘中的《转让合同》扫描件虽属于电子数据,但不具有视为类同原件的效力。合同扫描件系由原告单方提供,该电子数据的产生与保管过程,既未取得被告佳利公司的认可,也与案涉合同的约定不符,因此法院并未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二)公证存证

    1、何为公证存证?

公证存证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存证方式。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公证存证。(参考资料:中国公证协会2012年发布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2条)

目前线上公证平台众多,比较典型的如法信公证云,是集取证、存证和出证为一体的在线公证服务平台。该平台接入全国不同地区的公证处,提供互联网存证终端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电脑或手机对电子数据进行存证,平台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在服务器上保存。存证后,用户可申请公证处调取证据,公证处经核验后,认为符合公证规则的,由公证机构云端服务器通过技术手段固定电子证据并加密实时存储,为存证的电子数据出具一份公证书。

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过的证据,有较高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公信力高,易被法官采纳。

 

(三)时间戳存证

    1、何为时间戳存证?   

  时间戳存证是指证明电子数据或电子文件在某时间点已完整存在、可验证真实性的电子存证方式。时间戳证明的是内容和内容存在的时间,广泛应用于电子合同/单证(PDF)、电子档案、知识产权、银行信用卡对账单等领域。

 

    2、可信时间戳签发机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

可信时间戳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机构签发,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数据或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是国家授时中心和联合信任共同创建的我国唯一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TSA)。该机构签发的可信时间戳电子证书,可在不获取电子数据内容的情况下,证明电子数据在某个时间点真实存在且内容完整未被更改。(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链接网址:https://www.tsa.cn/

 时间戳.png

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网站首页截图

登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验证平台进行验证,验证时须使用证据文件和时间戳文件(*.tsa),验证所取电子证据是否被篡改及取证时间、取证内容等。对需要当事人主动进行计算机清洁性及安全性、网络环境真实性检查的第三方电子存证,参考联合信任时间戳中心发布的《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V1.0》,具体步骤如下图所示

 操作指南截图.png

《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V1.0部分截图

 

    3、时间戳存证的优点

3.1安全保密,时间戳认证过程中,用户无需上传电子数据,能防止信息泄露。

3.2价格便宜,每个电子数据认证,如网页认证只需10元,维权成本低。

3.3使用方便,按照操作指引,可以通过API接口、网页、应用程序、手机客户端等方式取证存证。

 

    4、典型案例

时间戳案例.png 

 


 

(四)区块链存证

    1、何为区块链存证?

区块链存证是指运用区块链分布式的数据库账本技术记载所有的交易记录的证据存证方式

区块链存证的优点和时间戳存证类似,都具有安全、便捷和成本低等优点,缺点也是证明力不如公证证据高,目前区块链证据的效力未得到普遍认可,仅在一些个案中得到认可。

 

    2、互联网法院的区块链技术应用

法院

成立时间

区块链技术应用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17年818

司法区块链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18年99

天平链(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2018年928

网通法链(区块链存证系统)

 

目前多数平台,如保全网、IP360既可对静态网页取证存证,也可对操作过程进行存证取证。与可信时间戳不同,这类平台通常会提供远程桌面进行过程操作,甚至可以通过远程桌面中的模拟器进行安卓手机上的操作。这种取证方式不依赖于本地计算机终端操作环境,不需要进行复杂的系统清洁性检查。除了静态网页保存和作品完成时间存证,区块链存证平台也适用于仅需要常见软件即可完成的操作过程存证,如收发电子邮件、视频或动态网页内容保存、电子商务平台下单等。

区块链网页宝保全书.png 

图片来源自网络

    3、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86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案件号:(2018)浙0192民初81号)。

主要案情: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立即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损失。

该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原告借助保全网平台,对侵权网页进行取证。

杭州互联网法院主要从三方面认定电子证据的效力:(1)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2)侵权网页取证的技术手段可信度审查;(3)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完整性审查。第三方存证平台网站合法运营,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进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法院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

案例二:最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全国首例非互联网法院涉司法区块链证据的案件,审判主要依据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主要案情:宋某在支付宝的小程序上,通过电子签约方式与租赁平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宋某每月支付租金,如果宋某拖欠租金,则由租转售,由宋某承担买断责任。由于宋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该租赁平台起诉要求宋某承担买断责任和违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平台提交了合同文本和订单、物流、支付情况等页面截图的书证,提供了用区块链方式存证的合同、订单、租金、物流等电子信息,当庭就区块链证据进行核验操作。

该平台提交的电子数据存证于司法区块链平台(最高人民法院主导搭建运营的全国性区块链存证平台),简称司法链,网址:https://sfl.court.gov.cn

区块链司法平台.png 

司法区块链平台网站的截图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平台提交的区块链方式存证的电子数据,是合同签约、履约过程中生成的交易信息及数据,且同步存储于司法区块链平台,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认可了该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根据区块链证据与平台保存的其他电子数据的证据文本和截图信息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能证明平台的主张事实存在,支持了平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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