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新闻

您的位置: 首页 本所新闻

如何防止员工带走商业秘密

小川律师

如何防止员工带走商业秘密?


 

员工和老板之间,本质上还是“劳资关系”,近年来员工的维权意识大大提高,于是单位慢慢变成了劳动仲裁中的“弱势群体”。

 

当辛苦研发的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被离职员工带走的时候,单位立刻面临实际的经济损失。要么是多年的客户被带走,要么是技术被抄袭,要么是员工另起炉灶,开一个同行业的公司来和单位竞争...... 那是十分的头大。

 

此前我们办理过一个大型外企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一位中层管理者,仍然在职的时候就和别人开了一家同行业公司,还担任法人代表,把原公司的客户名单带走,每单报价都低于原公司。

 

于是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维权。根据最高院关于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单纯的客户联系方式等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即使是多年客户,仍然不构成商业秘密。

 

那怎样的客户信息才能构成商业秘密呢?

 

所有的证据都要紧紧的围绕“商业秘密”的定义进行,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客户公司的地址、电话等,都是可以公开可查的信息。但是,客户的购买量,价格偏好,付款周期等却是不公开的,公司给客户的折扣、采购数量的要求等也是不同的。掌握这些信息,就很容易知道客户公司的心理价位,容易拿到订单。因此,这些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和“具有商业价值”这一特点。

 

还有一点就是“采取保密措施”的要求。上述案件中,公司和员工有签署保密协议,并且公司的ERP系统,对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都设有不同的查看权限和密码。该员工的权限使他可以查看公司客户的前三年的订单数据,包括价格等信息。因此,可以视为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

 

该案最终和解。但我们在工作中发现,很多人对签订保密协议有认识上的误区,经常和员工竞业限制协议混淆。签署保密协议不需要额外给员工支付补偿金,也不限于离职之后。换言之保密协议的履行是在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N年内,根据约定进行。

 

而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是限制员工在离开本公司后到同行业的竞争对手那里工作,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且应当按月支付。起始时间是员工离职之后。

 

当然保密措施还有很多。设置门禁密码,文件密码,上锁等,不一一列举。更原始的还有直接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保密”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