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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机构与主播的法律关系

用户在使用短视频或直播平台点击主播主页时,会显示其MCN机构或公会名称,MCN(Multi-Channel Network,多频道网络机构)是专门从事数字内容创作、推广和管理的公司或组织。MCN与主播签订合同,机构通过挖掘和培养主播的线上演艺才能,以其经纪资源和演艺经验帮助主播在新媒体平台上增加关注度并扩大影响力,与主播进行报酬和收益分成结算。

主播在签约之前大多是个人内容创作者,在与MCN机构合作后,主播可以稳定进行账号运营,持续发布作品和固定进行直播,提高作品和内容质量,增加粉丝受众群体,获得更多商务资源和收益。

虽然MCN能够为主播提供支持与服务,但这种合作模式仍对主播存在法律风险,具体会因合同内容、收益分配和双方履约情况而异。‍


  

一、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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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直播模式为例,双方在合作之前,MCN机构会要求主播与其签订一份合同,其常见名称有《直播演艺经纪合同》、《经纪合作协议》 或《主播经纪合同》等。合同包括内容制作、推广营销、知识产权、直播时长保障、分成报酬标准、竞业限制等内容。

查阅判例可以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不以名称为限,需根据实际内容约定判断属于劳动合同还是服务合同。

有的合同虽然名称为经纪合同,但其内容却属于劳动合同性质。MCN要求主播以固定时间在公司开播,主播无法自主决定其工作内容和地点,在工作期间需进行打卡签到,迟到、早退、旷工情形机构也有相应处罚机制,直播所获收益由公司向平台结算,主播的实际收入由公司固定按月发放工资,以上对主播进行统一管理并存在从属关系和经济、人身依附性的,可以认定机构与主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双方合同实质为劳动合同,或被确认为劳动关系的,原合同中提前解约所产生的违约金就无需赔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即可解除合同,而除服务期、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般的服务合同不具备管理和从属性质,但也会存在提前解约或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条款。‍



二、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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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的账号虽为个人登录和使用,但因其已签约MCN,机构和不同平台在直播间结算方式上也不一样。有的平台是直接向主播绑定账号结算,有的平台则是与MCN对接统一结算,虽然观众刷礼物的对象是主播,但直播间流水其实并不经过主播个人。

服务合同中,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结算会按照直播间流水分比例抽成,如流水达到多少万票,主播可抽成多少收益。机构为培养主播人气热度,会选择用小号给旗下主播打赏、刷票、刷礼物,并在双方合同约定,机构为其打赏刷票支出应当在结算报酬中扣除。主播后台虽有直播间数据,但因无法识别哪些账号属于公司小号、哪些属于真正的观众刷票而不能确定返还金额。

在该类法律纠纷中,公司如要求主播返还直播间刷票支出,应证明其持有刷票账号的具体信息,向哪一个直播间、哪一场直播的明细等直接支出证据,该举证责任不应属于主播一方。

主播在遭遇公司霸王条款或不能按月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等利益受损情形,选择提前解约的,公司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公司为规避主播提前解约或违反独家条款和竞业限制的,通常将违约金设置高昂,然在诉讼过程中,公司主张其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的,并不一定会被法院全额支持。

首先,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其次,主播在遭遇过高违约金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可以向法院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以其遭受的直接损失和为主播的投入支出为基准计算。

应当注意的是,竞业限制条款并非当然无效的霸王条款,主播在签约后,虽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也享受机构所提供的资源与投入,增加了自身人气热度和曝光率,以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主播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况下,除机构投入支出受到损失外,主播实际变成了机构的竞争者,故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三、签约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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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在签约时需注意,首先应当完整确认合同全部内容,约定不明确或看不懂的,应要求公司予以说明,特别是关于报酬分成计算方式方面,应及时、完整保留全部沟通记录,以防发生纠纷证据不足。

其次,双方的合同期限不宜过长,合同届满有意续约的,可另行签订协议。但如合同期限较长,且存在高额提前解约违约金,设定多项强势单方义务的,对主播方较为不利又存在违约风险,应谨慎签约。

公司应注意,如希望规避主播提前解约且不负违约责任情形,应避免合同内容近似劳动合同,避免报酬结算与工资混同,避免合作模式具有从属性,应设定合理违约金范围,并在运营过程中保留其为主播投入、双方沟通协商的完整证据。

在起草相关合同方面,应咨询专业律师详细审查合同条款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共同营造MCN机构与主播稳定、共赢的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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